“营改增”范围8月1日起再扩大发表时间:2013-06-03 15:0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据市国税局统计,“营改增”试点半年来,我市共有8700户企业纳入试点,共计减税3.68亿元,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面约96.89%。 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3%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11% 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 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5%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6%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5%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17% 【侨商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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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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