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常州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副标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全称:CHANGZHOU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CZOCEA)。

第二条   本会系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海外留学人员在常州市投资创办的企业单位(简称侨界企业)和投资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诚实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致力配合政府改善营商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会员间的经济交流合作,推进侨企高质量发展,推动常州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和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充分发挥侨的独特优势,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走出去”发展战略,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间的经济交流合作。具体如下:

(一)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开展商务经济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经济合作;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三)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和提供各种专业服务;

(五组织各种健康文体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文化建设和业余生活服务;

(六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常州经济建设献计献策,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常州市设立的侨界企业法人或投资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备案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辖市区侨商组织,经理事会备案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发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侨界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本会会员和涉侨部门推荐,填报本会的入会申请表,提交单位及个人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备案通过;

(三)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

(四)完成本会规定的其他程序,颁发会员证,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服务,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五)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六)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履行本会赋予的其它应尽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一)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作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行为的;

(五)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且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次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均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或监事在任期间,出缺和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新的理事或监事,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社会形象;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具有一定影响;

(三)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履职,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聘任创会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顾问单位;

(十二)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兼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工作;因特殊情况,会长可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5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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